台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台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台州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台州路桥区政府大楼二楼
电话:0576-2462349
台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台州环城西路29
电话:0576-8200363
台州椒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台州江城南路81
电话:0576-8301731
台州黄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浙江省台州横街242-1
电话:0576-4235730
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台州交通路下洋巷8
电话:0576-3334142
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浙江省台州城关镇塔山沿路36
电话:0576-7772891
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浙江省台州珠港镇广陵路105
电话:0576-7221252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2、职工受伤害或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
(3)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证明 ;
(4)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5)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或属于其他情形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派出所或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调查报告;
(6)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7)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
(8)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属于其他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5、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6、人力社保部门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认定条件(办理条件)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流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报所需要的材料;
2、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受理;
3、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tz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