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重庆市 • 正文

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3〕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一、用工单位
(一)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重点提示:
1.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违法在非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等安全生产岗位和煤矿、非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企业应对以上岗位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能会存在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重点提示:
1.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2.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适用于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2.岗位要求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法律关系方面: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4.支配与管理方面: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5.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6.法律适用方面: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2.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机关按年度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重点提示:
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对其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情况等必要情况进行确认。
(五)《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重点提示: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①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③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④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相应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⑤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社会保险方面:①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③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3.劳动条件、培训和损害赔偿等方面: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⑤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等。
3.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建议主动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协商。
4.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七)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八)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按照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①~⑤项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
1.派遣期限届满的,上述六种情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2.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用工单位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本条第2项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2.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的劳动者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
(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重点提示: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提示: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劳务派遣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且不执行认缴登记制,并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十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十三)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重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十四)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重点提示: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十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重点提示:
1.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后,应当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十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10.派遣期限;11.工作岗位;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重点提示:
上述的必备条款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很容易被遗漏,劳务派遣单位需格外注意。
(十七)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告知方面: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培训方面: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
3.报酬支付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社会保障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5.督促责任方面: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协助处理和提供证明、材料方面: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在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重点提示: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
(十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的,可细分为三个方面,即: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务派遣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①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1款第①~⑧项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的;②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①~⑥项、第3款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3.被派遣劳动者单方提出:①被派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②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⑪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⑫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除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的;2.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被派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二十)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⑧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⑤劳务派遣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⑥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⑦劳务派遣单位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到期,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①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①~⑥项、第3款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②因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重点提示:
1.经济补偿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件:1.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 劳务派遣协议(参考文本)

3. 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1

劳 动 合 同

(劳务派遣)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劳  者):                           

       期: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日止。

试用期至多约定一次。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               (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注册地                    ,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派遣期限为        ,从             日起至             日止。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             岗位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为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 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 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 月工资      元。

2.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3.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4. 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         元。

第十条  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需的职业能力培训,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条  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乙方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 )份,双方至少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 订 劳 动 合 同(派遣)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2 ;3.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派遣)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2.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 工 单 位 ):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协议为参考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协议时参考使用。

二、协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协议双方订立协议应充分理解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协议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五、人力社保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内容进行解释。


甲方(用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务派遣服务基本要求

乙方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依法与被派遣至甲方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乙方将劳动者派遣至甲方,由甲方直接管理,服从甲方规章制度,依法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日起,至            日止。甲乙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    日内协商确定延续或者终止事宜。

第三条  劳务派遣岗位、人数、地点、期限

甲乙双方应通过协议附件形式明确劳务派遣岗位、人数、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必要信息。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甲方用工总量的10%。使用中,如岗位、人数等变更,应通过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方式确定。

第四条  劳务派遣费用结算

劳务派遣费用包括:

(一)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甲方应于每月    日按本协议第五条将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据实结算后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结算清单。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履行社会保险等代扣代缴义务,并向甲方提供相关付款、扣缴凭证。

(二)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以    元/人/月为标准,按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计算,并由甲方于每月    日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其他:                                      

费用结算应通过双方指定账户,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甲方应□提前、□顺延至工作日发放,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税金由    承担。

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甲方按依法制定薪酬分配制度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实行与甲方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并接受甲方的查阅、监督。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含派遣岗位的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机制、福利待遇等的薪酬分配制度;含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的考勤制度,用工中制度变更的,应将变更的必要内容告知乙方。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薪酬分配制度调整结算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甲方的查阅、监督。

甲方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六条  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如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和培训

甲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甲方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均应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乙方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甲方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双方按本协议第十条对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的补充约定确定甲乙双方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甲方应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乙方应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及相关待遇。

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一)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情形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的补充约定

发生以下情况,适用甲乙双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的补充约定:

1.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用工期间患职业病、发生工伤、工亡的;

11. 用工期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 用工期间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裁减人员的;

13. 乙方向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4. 乙方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5. 甲方如约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但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6. 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17. 因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8.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9. 乙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

20. 乙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

21. 乙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在变更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2. 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3. 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24. 乙方非因甲方过错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损害的;

25. 甲方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6. 甲方未如约及时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乙方,导致乙方延迟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7.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28.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9.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

30.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

31. 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在变更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32. 甲方退回依法、依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中不能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的;

33. 劳动合同期满的,且乙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6. 甲方非因乙方过错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损害的;

37. 乙方提前解除、终止协议,需变更、解除、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

38. 甲方提前解除、终止协议,导致被派遣劳动者    日内无法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需变更、解除、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

39. 本协议到期终止,被派遣劳动者未能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40. 其他情况:                                     

甲乙双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的补充约定如下:

(一)对本条中第一款第    项、第    项情况,由甲方承担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已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的责任;

(二)对本条中第一款第    项、第    项情况,乙方自行承担与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

(三)对本条中第一款第    项、第    项情况,由甲方承担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已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的    %。

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民法院、各级有权调解机构作出的生效调解、判决、裁决、决定等文书,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待遇、工伤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如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待遇等责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连带责任,则依法依约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第十一条  协议的履行、终止

甲乙双方均应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必要情况。

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情形时,乙方应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由此导致甲方出现用工空缺风险的,应当及时安排补充,确保甲方正常用工。

甲方拟将被派遣劳动者转为甲方劳动者的,应与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妥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妥善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未足额支付协议涉及费用的,按拖欠、未足额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二)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及时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已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一方发生以下情况,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需就对方因协议解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 甲方延迟履行向乙方的支付义务超    日的;

2. 乙方延迟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支付、扣缴超    日的;

3. 一方违法用工导致对方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罚款的;

4. 一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黑名单”的;

5. 其他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如无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协议组成包括:

1. 劳务派遣协议;

2. 劳务派遣岗位明细;

3. 薪酬分配制度;

4. 考勤制度;

5. 其他                                          

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除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告知义务外,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管理服务费报价、协议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文件。

(四)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其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文到此结束。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劳务派遣岗位信息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

地点

派遣期限

工作内容及岗位要求

职业危害

其他

货运汽车驾驶员

临时性

5

**市**区

*年**-***

驾驶货运机动车,运输货物并提供服务:驾驶货运机动车,按照指定目的地运输货物;驾驶货运机动车,在称重站进行装载货物前后的称重,并沿线做载重记录;检查和维护货运机动车;报告故障或者事故,处理运输突发事件。











XXX公司(甲方)薪酬分配制度

包含派遣岗位的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机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必要信息。

XXX公司(甲方)考勤制度

包含工作时间、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等必要信息。


附件3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