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的《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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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
工资保证金的存缴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的工人。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现金存缴的方式办理。
我市鼓励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方式办理。
我市推行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名制系统办理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业务(公路水运工程除外)。
第四条 佛山市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授权镇街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实名管理等有关信息系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管理。
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选择通过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实名管理等有关信息系统开展工资支付保证金业务的,应当主动做好平台对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进行“清单式”管理,引导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报备,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办理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名称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统计本区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附件1)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第七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三)首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每年更新);
(四)上一年度风险综合评级应为B级或以上(每年更新);
(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办理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保证保险。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九条 我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保证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比例降低50%;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金额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金额比例提高100%。降低或提高比例后的保证金额上限仍为1000万元。
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比例降低50%的优惠。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定申请函(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在我国登记注册满三年,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附件2),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是否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保单,并向主管项目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凭证》(附件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负责主管该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等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主管该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附件6),保险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地向指定的工人账户支付款项。
保函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三章 银行保函
第十二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保证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对办理银行保函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金额比例降低50%;对办理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金额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金额比例提高100%。降低或提高比例后的保证金额上限仍为1000万元。
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保证金额比例降低50%的优惠。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定申请函(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在我国登记注册满三年,且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附件2),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是否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银行保函(附件7)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的银行保函复印件或电子版交付给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查,保函正本由主管该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主管该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等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主管该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开户银行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附件8),开户银行收到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保函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保证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附件9),向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销银行保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附件10)并返还保函正本,施工总承包单位凭核销通知书和保函正本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欠薪问题的,暂不予核销,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解决欠薪问题,欠薪问题处理完毕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现金缴存
第十八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主管项目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五方协议(附件11),约定保证金的存缴、提取、退回等内容。
第二十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存缴比例为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对办理保证金业务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缴存金额比例降低50%;对办理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缴存金额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缴存金额比例提高100%。降低或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上限仍为1000万元。
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缴存金额比例降低50%的优惠。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定申请函(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在我国登记注册满三年,且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附件2),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是否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工资保证金存缴凭证等材料交付给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工人工资数额后,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发出书面《工人工资保证金现金提取函》(附件12),开户银行应当在收到提取函5日内将相应资金划拨到指定的工人账户。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附件13),向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附件14),施工总承包单位凭核销通知书和银行账户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欠薪问题的,暂不予退款,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解决欠薪问题,欠薪问题处理完毕后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 工人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五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设有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近两年未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三)净资产不低于1亿或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以最新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为准;
(四)主体信用评级AA或以上,须提供信用评级机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工程担保公司办理以工人工资为被担保内容的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我市工人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担保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担保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比例降低50%。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担保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比例提高100%。提高比例后的担保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担保金额比例降低50%的优惠。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定申请函(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在我国登记注册满三年,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附件2),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是否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担保后,担保公司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附件1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主管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工程担保公司发出《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支付通知书》(附件16),工程担保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在5日内无条件地向指定的工人账户支付款项。
保函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六章 保证金的转换与补缴
第三十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转换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等方式,转换后凭保函、保单等资料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的保证金额不足以全部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工人个人欠薪金额占全部欠薪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城市管理、轨道交通等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缴尽缴。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整改处罚,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佛人社〔2019〕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表
2.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3.核定申请函
4.委托书
5.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凭证(样式参考)
6.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样式参考)
7.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式参考)
8.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样式参考)
9.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样式参考)
10.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样式参考)
11.工资保证金现金存缴五方协议(样式参考)
12.工人工资保证金现金提取函(样式参考)
13.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样式参考)
14.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样式参考)
1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函(样式参考)
16.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支付通知书(样式参考)
附件下载: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