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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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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8〕10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加快推进、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管理,特增设2018年4月16日-5月15日为特办申请期,符合《办法》要求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在该期限内向辖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格。 

  二、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继续履行原协议。《办法》实施后,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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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0日 


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机构,是指自愿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等多方评估后,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具体分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下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第三条 协议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管理的内容对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内协议医疗机构的申报受理、评估、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由各区经办机构在市级统筹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 

  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申报受理、评估、服务协议的签订由市经办机构负责,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在市级统筹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经办机构负责。 

  第二章 协议医疗机构的评估规则和申办程序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申报手续。 

  第七条 申请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佛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五)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联网要求; 

  (六)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申请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书面和电子表格各1份(附件1); 

  (二)佛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明;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五证合一的,提供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五)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六)科室设置、诊疗项目、大型医疗设备清单(附件2、3、4); 

  (七)经当地卫生计生等部门确认的执业医师、技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5); 

  (八)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实际开放床位数、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上年度门诊及住院诊疗服务量,承担工伤医疗服务能力的情况说明; 

   (九)在职人员名册汇总表以及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料; 

  (十)工伤保险联网结算系统改造确认的材料; 

   (十一)医疗机构联系信息表(附件6)。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医疗机构及其企业法人开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申办程序: 

   (一)申请。医疗机构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属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区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区经办机构应当场核对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区经办机构在受理申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三)现场检查。区经办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多方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在下发书面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集体评估。在现场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检查和评估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评估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参与集体评估。 

  集体评估不合格的,终结本年度申办流程,由区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五)公示。评估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区经办机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各区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再次集体评估。 

   (六)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经评估合格并经公示后,由区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章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 

  第十条 已经取得二级甲等资质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粤劳社办[2006]374号)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佛山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评审,并提供相关材料。市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向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提请资质评审,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若准入标准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经评估合格的,市经办机构按规定与获得《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四章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5号)规定的标准条件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可于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市经办机构按该文件的规定提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评估合格的,市经办机构可按规定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并将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和其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的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和省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协议管理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的服务协议由市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制定,另行印发。 

  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协议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要求协议机构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 

   (一) 协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立即予以解除服务协议。 

  2.违反协议相关约定的。 

   3.不符合协议机构资格条件的。 

   (二)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三)协议机构提前30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负责对协议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1个季度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协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经办机构在日常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按服务协议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纳入年度考评。 

  第十七条 服务协议期满后愿意继续提供相应服务的协议机构,应在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经办机构收到续签申请后,组织多方对协议机构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并且未发现有解除服务协议情形的,则续签服务协议;考评不合格或者有解除服务协议情形的,则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期满终止或被解除后,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重新申请协议机构资格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名单由负责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统一公布,并应将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向市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抄送备案。 

  第十九条 市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标牌规格和格式,各协议机构按照统一规格和格式制作标牌。协议资格被取消或终止的机构,应于取消或终止资格后不再悬挂标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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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 

   2.科室设置清单 

   3.诊疗项目清单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5.执业医(技)师名单 

   6.医疗机构联系信息表 

  附件1 

   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类别: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执业许可证号 


所有制形式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内部设立管理工伤保险工作的部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能否与工伤保险系统即时结算 


是否医保定点机构 


医院 

级 别 


基本情况  

(包括在工伤救治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何专业技术优势的表述) 


申请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意见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构 

核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社保行政部门 

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表 

医疗机构名称(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室名称 

科室负责人 

副高以上人数 

医护工作人员数 

床位数 


































































  说明:可以只填写与工伤医疗有关的科室。 

  附件3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清单 

医疗机构名称(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备注 





















































  说明:可以只填写与工伤医疗有关的诊疗项目。 

  附件4 

  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医疗机构名称(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使用情况 

说明 

CT 


是或否 


MRI 




ECT 




4 

SPECT 




5 

TCD 




6 

DSA 




7 





8 





9 





10 




















  注:此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5  

  医疗机构执业医(技)师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执业证编号 


































































  注:表格不足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6 

  医疗机构联系信息表 

单位名称 


传真 


地址 


邮编 


姓名 

性别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QQ号码 

备注 









































































































  说明: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及分管院领导、主要负责人、联络员信息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8]104号).tif 

附件(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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