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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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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规定,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26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保函、保证保险出具单位等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路灯、市政管网、公用广场、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房屋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承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资管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流程,对于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对拖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款的地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  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行业管理中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督促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本办法,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发现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制度应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全市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做好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尽快参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依法责令整改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纳入诚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在企业开立专用账户时应协助企业开立符合条件的专用性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根据专用性质账户的监管要求监管账户资金,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责令开户企业及时补足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工资保证金、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制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上述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且符合佛山市(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和劳务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人员,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还应将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和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开展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并经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作为基本信息。各类档案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

第五章  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服从、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根据实名制名单按月考核施工现场人员工作量,如实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支付表,经施工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承建项目用工管理,依托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巡视检查等方式,准确掌握承建项目用工情况,每天对承建项目所有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当天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对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提交的实名制名单和工资支付表进行核实,确保严格按照实际用工情况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工资款项和向施工现场人员支付工资。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办理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卡(即工资卡)并交付给施工现场人员本人持有,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持。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还应将其办理的工资卡账户信息提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和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经确认和公示的当月工资总金额提交给建设单位,作为申请拨付工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当月工资总金额提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分离,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按时足额将工资款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按月从其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卡。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通过工资卡支付(代发)。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承包款时要扣减代发的工资数额。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参照工程款进行工人工资分账,且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存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约定工资数额(或比例)和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款拨付和工资支付的时间差异,做好预算规划,确保有足额工资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缴纳标准为中标总价款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当施工企业欠薪时,启动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保障工资支付。

第六章  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招用施工现场人员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资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施工现场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施工现场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协调、监督和申请拨付工资款义务,造成拖欠工资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以讨要工资为名义的投诉或举报,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分包或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不是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或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欠薪的,应将案件移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距离竣工超过两个月的,须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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