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全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今年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0.3%的费率,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参保·对象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甘肃省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将从今年起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全省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缴费
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后该如何缴费呢?据了解,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缴费费率统一确定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工资总额的0.3%,不实行费率浮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费率可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体制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无事业费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参保·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出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抚恤和生活补助"。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至本办法下发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可按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