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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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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近日,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工伤保险将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一类风险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七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形可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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