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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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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405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行业、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9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5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9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36元。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8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29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0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6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212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并将《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情况汇总表》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反映。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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