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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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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5〕41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行业、企业及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精神,我们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11〕391号)修订为《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1月21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


    第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第五条  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七条  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


    第八条  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每2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其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浮动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建议,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实行省级委托管理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提出建议,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连续2年工伤发生率较低或职业病危害程度较小,工伤保险费使用低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至80%。

按照前款规定下浮之后,又连续2年工伤保险费使用低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至5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连续2年工伤发生率较高或职业病危害程度较大,工伤保险费使用高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120%的,缴费费率上浮至120%。

按照前款规定上浮之后,又连续2年工伤保险费使用高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120%的,缴费费率上浮至150%。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实行费率下浮。但可以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上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上浮至缴费费率的150%后不再上浮,其后若符合缴费费率下浮条件的,由现行缴费费率按120%、100%、80%、50%由高到低依次向下浮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下浮至缴费费率的50%后不再下浮,其后若出现缴费费率上浮情形的,由现行缴费费率按80%、100%、120%、150%由低到高依次向上浮动。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要按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进行科学统计和分析,实行分类管理,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11〕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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