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8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现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管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及派遣期限、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事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得强迫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劳务派遣劳动者原则上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管理档案。
(五)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职责。劳务派遣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补充管理责任。
(六)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二、加强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一)灵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灵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鼓励灵活用工单位为灵活用工劳动者提供购置相关保险等保障措施。
(三)灵活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灵活用工劳动者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灵活用工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灵活用工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灵活用工劳动者有依法向灵活用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在劳动合同中要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五)灵活用工劳动者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灵活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强化行业部门管理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落实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相关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把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纳入培训内容。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美团、滴滴等新兴平台经济行业和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