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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精神,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1680元;
二类区:每月1570元;
三类区:每月14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每小时18元;
二类区:每小时17元;
三类区:每小时16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