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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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级调剂金管理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原则。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调剂金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构成: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按规定提取、上解的省级调剂金;
(二)省级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法纳入调剂金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筹集标准:各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6%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上解程序:
(一)每年4月底,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报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下达执行;
(二)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于每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上解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省财政厅应在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置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分账户,对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含省级储备金,下同)控制在全省上年度末6个月静态可支付月数内,其中省级储备金规模控制在全省上年度末2个月静态可支付月数左右。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较高时,应适当调减上解比例;累计结余达到6个月后,暂停上调。省级调剂金静态可支付月数低于2个月时,可适当提高上解比例。静态可支付月数等于累计结余除以上年度基金月平均支出(不含上解调剂金支出)。
第三章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用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和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开展全省集中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省级调剂金一般每年调剂一次,统筹地区出现重大事故导致基金缺口经审批可特殊调剂。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统筹地区,可以申请调剂:
(一)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当期收不抵支,且上年度末静态可支付能力小于6个月(含)的;
(二)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法应由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其他符合申请省级调剂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剂:
(一)未按时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指标的;
(二)无特殊情况未完成上年度收入预算任务目标的;
(三)未按照统收统支模式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
(四)未按照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上解调剂金的;
(五)统筹地区未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补足剩余部分的;
(六)上年度发生违规使用基金情况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二条 省级调剂金年度最高拨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24%。在此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拨付:
(一)对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静态可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的统筹地区,省级按6个月差额部分的80%给予调剂补助,剩余部分由统筹地区补足;
(二)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申请调剂的,省级调剂金按照事故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60%拨付;
(三)对审计、检查发现应收未收的工伤保险费、超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的支出,应在省级调剂金中扣减相应金额。
第十三条 省级调剂金申请使用程序:
(一)统筹地区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时,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累计结余静态可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或出现缺口的原因、当年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需要调剂的数额等,同时填写《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三份,附基金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统筹地区申请报告,提出全省调剂金使用计划,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调剂金拨付程序: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省级调剂金拨付通知,省财政厅将调剂金从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省级调剂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调剂金管理。
(一)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上解的省级调剂金,应当纳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省级调剂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将下拨的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省人社厅和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和使用应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和实时记录;
(五)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跟踪检查,定期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通报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统筹地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上解及所收到的省级下拨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后,统筹地区不再建立储备金,原各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附件
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单位:万人、万元、%、户
上 年 度 征缴情况 | 参保计划数 | 实际完成数 | 完成率 | ||||||
征缴收入预算 | 征缴收入决算 | 预算完成率 | |||||||
基金收入 | 基金支出 | 累计结余及 可支付月数 | |||||||
调 剂 金 上解情况 | 上解计划数 | 实际上解数 | 上解时间 | ||||||
上年度是否发生违规 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 | 违规支出数 | 是否整改到位 | |||||||
调剂金 申请事项 | 申请调剂 主要原因 | ||||||||
申请调剂金数额 | 仟 佰 拾 万元(¥ 万元) | ||||||||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 审核 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级 审核 意见 | 经办机构调剂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申请紧急调剂时,申请调剂一栏应写明事故情况、工亡人数和基金支付情况(可另附页),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填写截至上月底数据;
2.此表报送一式三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