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类 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属企业,驻市中、省直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7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
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办字[2004]6号);
6、《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冀劳社[2004]15号)。
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亡)或职业病危害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工伤认定决定书》(冀劳社[2004]15号文 表4-7);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15号文 表5-5);
4、《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冀劳社)》[2004]97号文 附件2);
5、《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冀劳社[2004]97号文 附件3);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或者二次发生工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工伤证;
8、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报;
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7、财务科拨付。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路18号社保局办公大楼6楼工伤生育保险科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承 办 人:马向军 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审 核 人:陈建民 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部门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工,严格按政策核定工伤职工待遇。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