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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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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锡劳社工[2008]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 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7%,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3.8%。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04。

二、2008年7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96.5元。

三、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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