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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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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发〔201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常劳社医〔2007〕9号)中特殊医用材料工伤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万元以内的部分(义齿500元以内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超过2万元的部分(义齿超过500元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疗机构应尊重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等事项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医疗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应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三、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常劳社医〔2007〕9号)附表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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