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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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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宿迁市调整了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对象:2015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调整项目: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调整内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上调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上调10%;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上调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月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958元、766元、575元,经上调10%后仍然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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