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用于开展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及其专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5%的范围内控制使用。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
1、政策宣传。主要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和标志、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2、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举办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研究及专题调研等费用。
3、健康检查。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补助,对工伤认定中发现的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经人社部门会同安监、卫生部门确认后组织职工进行专项体检。
4、工伤风险评估。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包括组织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和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测、对用人单位职工技能掌握情况的抽测、重点岗位职工就业准入技能培训补贴等费用。
5、事故调查取证。主要用于重大工伤事故和有争议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预防相关业务。工伤预防工作应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伤预防年度实施项目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由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并可根据年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预算,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的支出,由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实施项目范围内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出,具体程序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执行。
第八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应遵循公开、透明和有效的原则。在实施工伤宣传、工伤培训等项目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具体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第九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当年度不再安排工伤预防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及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工伤预防费的安排、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伤预防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违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