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9日
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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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全面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统一工伤认定鉴定、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保障广大职工公平享有工伤保险。
(二)坚持安全规范。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支出管理,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三)坚持分级管理。建立工伤保险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与地方的责任划分,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效能提升”。
(四)坚持平稳有序。加强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循序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逐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避免基金收支、待遇水平和经办服务等大幅波动,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三、统一政策标准
(一)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费率浮动办法,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统一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待遇支付和待遇调整政策,严格控制不合理待遇支出项目。规范各设区市在工伤保险制度外开展的各类保障制度。2024年1月1日前各设区市自行出台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项目,全部纳入集中清理范围。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统一工伤预防项目。完善工伤预防政策体系,健全工伤预防部门联动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标准,全省统一编制工伤预防费用预算,统一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后,原则上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确定项目实施机构、过程监管、评估验收等工作。对于普适性较强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统一基金管理制度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工伤保险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从2024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工伤保险费征收入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税务部门及时完成对账,每月最后四个工作日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及利息从各地人行国库分别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归集的基金全部缴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对工伤保险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往来直接扣缴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省级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人社部门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工伤认定调查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的支出。从2024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审核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各地计划在每月15日前一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2024年1月15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1个月待遇支付资金拨付至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作为支付周转金使用。
3.累计结余处理。从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设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含设区市应上解未上解资金)随结余全部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含各地支出户现有备用金)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归集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统一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已通过转存定期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期及时收回本息,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往年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开展审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足额上缴。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统一编制全省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基金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依法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后执行。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督促地方各级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规范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时限及结论送达等流程,加快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在参保登记、费率浮动、待遇支付等经办环节实现全省服务事项、标准、流程的规范统一。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实现省内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和联网结算。
(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重点加强医疗、法律专业人才配备,强化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群众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模式,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异地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合作,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效率。
(八)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健全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协同,以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广泛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支持工伤保险医疗费省内即时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六、强化风险防控
(九)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扩大支出范围。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内控管理。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管理体系,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完善系统防控功能,将政策性校验规则、逻辑性校验规则等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管控。加强工伤业务数据整理,规范数据标准,完善数据信息,提高数据质量。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通过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七、强化责任落实
(十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级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设区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基金监督检查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强化基金征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在综合考虑全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二)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基金上统,服务下沉、效能提升”要求,切实加强对市、县(区)的工作考核,重点对市、县(区)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估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应用。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将市、县(区)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纳入全省人社综合考核项目。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是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方案,加强能力建设,密切配合协调,确保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目标顺利实现。要增强工作预见性,强化统筹衔接,将巩固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与总结推广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结合起来,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基础,积极探索补充工伤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工伤保险治理效能。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