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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新《条例》要求,印发了《关于工伤职工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2]7号),具体标准如下:
一、 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 工伤职工在本市辖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转往市外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出院结算发票记载的住院天数计算。
二、 交通、住宿费用标准
(一)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到外地就医,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乘坐火车软卧和飞机的,须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
(二)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到外地就医的,门诊治疗最长期限为5天,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凭据报销,报销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20元。
(三)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到外地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标准支付。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