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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2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切实做好我区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均可作为职业病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必须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格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