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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76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185元,二级180元,三级175元,四级1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123号)规定的基数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四、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同时填写《2011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5月25日前将报表(同时报Excel表格电子版)和工作总结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写出总结,连同《2011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汇总)》一并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