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沪工伤康复范围有10种病种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人员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上海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执行,上海市的工伤康复范围具体工伤病种为:颅脑损伤、脑卒中、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性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十种。
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期间将享受住院补贴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鉴委)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区县劳鉴委受理初审后报上海市劳鉴委,上海市劳鉴委委托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依据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进行确认。
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工伤康复对象完成工伤康复计划,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支付。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试行意见等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相关协议的,情节严重的,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可解除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不再作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