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新疆民航各相关单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人工费用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三方协议开立证明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在县(市、区)辖区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项目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当存在一个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的情形时,如建设单位不唯一,总包单位需按项目分别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建立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同时将管理台账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开户银行应当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中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设置,防止专用账户资金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
开户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账户资金作出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提示该账户性质,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遇到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附件2)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
开户银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4)。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卡银行账号、进退场时间、联系方式等。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公示,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化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存档备查,并保存至工程项目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对比、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 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通过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与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立接口对接,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平台推送专用账户开户、销户、冻结、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监管数据,协助做好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涉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理(处罚)措施的,由查处相应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同一工程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下载)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样本)(下载)
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样本)(下载)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