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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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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藏党发〔2016〕13号)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1.重大意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大局。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区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主体构成及其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工资、不执行劳动标准等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企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等机制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影响我区和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取得新成效。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贯彻落实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支撑。

3.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制度、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力争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全区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建立,职工工资得以合理增长;社会保险广泛覆盖,基本实现企业职工应保尽保;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调解组织普遍建立,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劳动争议预防、监控、调处能力全面提升;劳动条件明显改善,企业民主管理更加健全,企业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企业党群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全区所有国有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能力逐步提升,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4.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推动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平稳适度。强化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强化清偿欠薪的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职能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企业诚信评价机制,规范企业资质认定,严格市场准入,坚决查处工程领域存在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行为。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企业招用农牧民工,要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

5.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因特殊原因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配合国家推动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6.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制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并对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或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7.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督促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妥善解决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确保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各部门、各行业要将职工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岗位需求同步、与产业转型升级同步、与职工自身发展同步。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断提高劳动合同覆盖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推进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的信息化实名制动态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9.大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支持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推动企业大力发展协商民主,通过会议协商、集体协商、专题协商、个别协商等方式,与职工建立良好的沟通对话和利益协调机制。督促企业在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坚持履行集体协商程序,提高协商水平。督促企业与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10.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完善各级三方协调机制和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主任。逐步扩大三方协商对话范围,完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多部门、多方面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三方机制在调整规范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开展创建活动、推进集体协商、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和重大劳动争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系统延伸。

四、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11.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为重要形式,民主议事会、劳资对话会、网络平台沟通等为补充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和联动运行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化建设,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

12.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充实厂务公开内容,扩大厂务公开范围,落实厂务公开责任。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公开流程,创新公开形式,全面落实法定公开事项,将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关注的重要问题纳入重点公开内容,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13.探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推行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

14.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机制创新,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完善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与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多部门执法协作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约谈等方式的监督合力。健全行政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探索建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15.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基层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完善企业调解、行业调解、区域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规范和改进仲裁办案程序,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对农牧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6.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进一步加强“12333”咨询举报服务平台建设,引导职工通过正常法定渠道和利益调处机制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建立各部门联合督查工作机制,督促指导责任部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17.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强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职工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引导职工尊重各民族职工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自觉与十四世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反对分裂、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职工法治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18.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健全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加大帮扶资金投入,切实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生活、医疗、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广泛开展岗位建功和职工技能比武活动,激发职工创造潜能,拓宽职工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19.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机制,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提升服务效率效能。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21.加强劳动关系基层基础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地市和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从组织建设、力量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22.加强企业党群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党组织书记和党建指导员两支队伍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23.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国有企业为主题,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扩大创建活动覆盖面,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格局。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坚持典型引导,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定期评选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不断提高创建实效。

七、强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2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好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强大工作合力。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25.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推动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畅通企业与职工沟通渠道,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26.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以及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此件发至地厅级,县委、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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