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动态调整。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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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编制说明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符合《浙江省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关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违法延续时间相对较短的。
(三)无减轻或从轻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关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关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1.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后依法撤销的除外);
2.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大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违法延续时间长的,拒不消除危害后果的;
3.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4.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媒体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社会舆论的;
5.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对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充分说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二)对于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以及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听证。
(四)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意见等,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1.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案件;
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以及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
4.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行政处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5.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6.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7.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8.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案件备案等方式,加强对本级及下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四、在《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列中,“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