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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日前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为2015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如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70元、240元、210元。 2015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4%。
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438元、1950元和1463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