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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府〔201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突出民生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6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6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3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