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6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关于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出台前各市暂执行原有费率浮动政策。
四、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