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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需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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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


所以,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看无责任,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从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来说,当事人认定为无责任,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无责的当事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1:新手司机违反在实习期无老司机陪同不得驾车上高速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无过错,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但因为新手司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从而使得认定为无责的新手司机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如2:“好意同乘”中,,如车主开车免费载朋友,结果半路出了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朋友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中虽然车主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朋友有不系安全带等行为,对加重损害的后果存在过错,在民事赔偿中也应当减轻车主的责任。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虽然当事人并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当驾驶者驾车上路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行人安全的一种威胁。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的血肉之躯明显是处于劣势的。所以,法律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醒机动车的驾驶者,一定要小心出行。


但决不能因为法律有这种保护,行人就可以有恃无恐地违反相关的交通法律规定。责任是跟过错成正比的,如果行人负担全部责任,即使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消逝,机动车也最多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赔偿比例又如何划分?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蜀黍会在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最终还要体现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各自承担赔偿的数额。


      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只提到事故责任的类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五种,并未提及哪种类型要承担多少比例。


在个别省份的地方法规中,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赔偿范围。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等等.....


    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同的责任,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

 

认定事故责任后,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呢?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以上赔偿比例的确定是基于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而确定的,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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