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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肾虚为由拒绝调岗,法院分歧也大,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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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04民终2857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181117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是操作员。张某称入职后上了一个星期的白班后,就调了上夜班,但上了一段时间夜班后,发现上夜班熬夜身体感到不适,当时曾向组长反映,组长说要去医院开疾病证明书,证明你不能上夜班,就可以调班。201923日,张某去遵医五院就诊(中医),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开了《疾病证明书》,内容是:“避免辛辣生冷剌激食物,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熬夜。”张某称已将疾病证明书交给人事部,之后就将张某调为上白班。

 

2019124日,甲公司安排张某去镭射生产线工作,并由班组长带张某到岗位上看过,张某认为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某身体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要求调回原来岗位。

 

甲公司提交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124日)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Pm224+因生产计划安排,夜班不够人员需要安排人员支援生产,星期一122号白班开始安排人员转班,但该员工反馈因身体不适原因(肾虚)不能转班为由,不接受转班。

 

2.4+之前有8名员工都因身体原因不能上夜班,并且都有医院医生证明“不建议熬夜”,“不能上夜班”字样(包括张某),但现在持有这些证明的人员越来越多,人数达到20余人,产线目前减量也没有合适的位置可以继续安排这部分人员继续上长白班,所有的人员都已安排正常转班去支持生产,但该员工不同意转班。

 

之后自己说是要去HP,经过产线协商安排,该员工123日去HP工作,去了后员工听说HP下个月也要转夜班,又不愿意呆在HP,又回到产线说不去HP,安排转班又不愿意,认为产线的安排不合理,说是要去找工会,找HR

 

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但回到产线后,管理员安排了岗位,员工同样以身体不适不能上岗为由,拒绝上岗,并且反悔说是他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4号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125日甲公司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125日早上800管理员给员工开完早会,安排好工作,孕妇都上岗,该员工拒绝上岗,以身体不适为由,且以上厕所为由满车间转悠,严重影响产线纪律。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5号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126日甲公司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126号早上800管理员给员工开完早会,安排该员工上岗,该员工拒绝上岗,以身体不适为由,且以上厕所为由满车间转悠,严重影响产线纪律。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6号这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连续三天的《员工违纪报告》均没有张某的签名确认,甲公司称是张某拒绝签名。

 

2019126日,甲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管理员安排工位,该员工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上岗位,继而解雇张某及通知联合工会,并于20191210日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

 

张某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20元。


仲裁委认为

 

张某岗位是操作员,公司因工作安排需要对张某进行生产线轮岗安排,且调整之前生产线与调整之后生产线的工作内容及强度差别不大,张某却一再以身体不适合为由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38条规定“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轮班、调岗等”予以扣2分处罚的规定,分别于2019124日、5日、6日对张某予以扣2分处罚,累计达6分后对张某予以辞退处理,并依法通知工会,该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裁决如下: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确认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11.17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甲公司于2018111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从20181117日至20211116日,至今合同仍在履行期间。张某因身体不适,不能熬夜上夜班,已于201923日经遵医五院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并出具了《疾病证明书》,写明“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熬夜”,张某已将该《疾病证明书》提交给甲公司,甲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并一直安排张某上白班。至2019124日,甲公司计划调整张某到镭射产线岗位工作,张某认为其身体条件不适合,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某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张某提出要求回原工作岗位,但甲公司没有理会张某的要求,连续三天(201912456日)以同一事实(张某上厕所离岗)为由连扣6分(每次2分),继而适用《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雇张某。

 

从甲公司提供《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124日)违纪事件记录内容显示:“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可见,经与工会、HR(人力资源管理)、张某本人三方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但甲公司在尚未到1216日之前的129日即已解雇张某,张某尚来不及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此做法有违三方协商后的决定。事实上,上厕所方便是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况且张某有肾亏的病患在身,上厕所的次数会比正常人频繁,甲公司以张某上厕所次数多而认为张某擅自离岗扣2分,不合人性化的要求、不合常理,且连续三天以同一事实扣分。甲公司没有证据(视频)证明张某连续三天都是整天呆在厕所里没有到岗,故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以同一事实连续三天扣张某6分而解雇张某,有违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认定甲公司调岗合理,但疏忽了张某身体不适,本身患有肝肾亏虚,不能熬夜上夜班的客观情况。张某在原工作的岗位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甲公司若需要调岗的,需经过培训后,张某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张某工作了一年零23天(20181117日—20191210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11.17元,按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1.5个月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即(3711.17元×1.5个月)×211133.51元。张某的诉请理据充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的赔偿金数额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为准。

 

综上,依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甲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11133.51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该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根据仲裁和一审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在张某提交“肝肾亏虚,避免熬夜”的疾病证明书后,将张某调整到白班工作,不再安排张某上夜班,之后由于张某所在生产线撤销,甲公司于2019124日将其调整至工作强度与之前生产线差别不大的镭射产线上白班。2019124日-6日,张某均以需要离岗上厕所为由拒绝到镭射产线工作,甲公司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38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轮班、调岗”对张某三次处以扣2分的处罚。2019126日甲公司出具《员工违纪报告》,以张某违纪扣分达6分,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13页“扣分数达到或累计达到6分者(试用期内达到4分者)将给予即时解雇处理”的规定,对其予以解雇,并于当日向联合工会出具《报告书》,载明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的事由,工会未对公司的解雇决定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张某在甲公司的岗位为操作员,甲公司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有权安排张某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和工作。根据《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甲公司同意张某在20191216日重新上交医院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并非同意员工在提交新的疾病证明书和医院CT检查之前可以拒绝到岗工作。且三天拒绝到岗工作为相同的三个违纪事实,而非同一违纪事实作出三次扣2分处罚。甲公司已根据张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不再安排其上夜班,由于原生产线撤销,调整其从事与原来工作强度相差不大的岗位上白班,且可以上厕所,并无不妥,张某在仲裁和一审庭审中均承认124-6日因身体原因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具体原因为其肾虚需要频繁上厕所,但张某并未举证证明甲公司不允许其在岗期间上厕所,故其仅以肾虚为由拒绝服从甲公司工作安排理据不足。甲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当日通知工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关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微信公号: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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