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劳动案例 • 正文

重庆市高院发布两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2023年,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筛选“保交楼”政策落实落地等民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重庆某舞蹈公司与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


劳动争议  重大过失  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亦花样翻新,尤其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AI“换脸”“变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亦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亟待跟进和回应。本案涉及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遭受电信诈骗,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赔偿的限度和边界如何确定等问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劳动者过错程度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劳动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不仅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劳动者勤勉尽责、增强防诈能力,有效应对损失风险。


基本案情


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员工,其中姚某、周某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郑某为财务工作人员。2021年3月,姚某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统一公司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周某。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会计陈某和出纳郑某入群。当天,郑某根据“刘某”的指示,通过重庆某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重庆某舞蹈公司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损失8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适当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姚某、周某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领导或者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及要求向同事进行转发,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陌生QQ群,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以及未严格遵守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进行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劳动关系特殊属性以及重庆某舞蹈公司存在管理疏漏,遂酌情认定姚某等四人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


劳务外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  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纠治劳动用工领域隐蔽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拖欠工资等传统劳动争议逐渐减少,用人单位采取更为隐蔽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逐渐显现。本案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关联人员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企图通过劳务外包将个人独资企业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他人,以规避和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典型的劳动用工领域隐蔽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警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促进劳动用工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黎某为投资人。2022年1月1日,某清洁服务部与黎某之妻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清洁服务部将劳务发包给宋某,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所安排的具体从事劳务服务的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支付任何费用、补偿、赔偿等,但对于宋某提供的人员,某清洁服务部对其工作不认可时可要求更换;在承包期内,宋某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等应由宋某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不得向某清洁服务部追偿等。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某清洁服务部多次向宋某转账支付款项,用途为“劳务费”“其他”等。2022年6月8日,陈某通过招聘信息与宋某电话联系后到某清洁服务部从事水洗工工作,由宋某与陈某协商确定了工资待遇,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30日,宋某告知陈某不用再上班后,陈某不再继续提供劳动。在陈某上班期间,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陈某工资合计26627元。陈某提供记载其工资的《收款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某清洁服务部。2023年6月12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由宋某个人自行对聘请人员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所谓的劳务外包方式将某清洁服务部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宋某。宋某聘请陈某入职、加以管理并按月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某清洁服务部的职务行为。由于某清洁服务部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支付陈某二倍工资差额。某清洁服务部单方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遂判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清洁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