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如何在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不可回避的主题。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下称九龙坡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在朋友圈“吐槽”用人单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刘某系某教育培训公司员工,2022年6月29日,刘某因对公司工作安排不满,在办公区域内与领导发生争执,骂脏话发泄个人情绪,经公司领导批评教育后,在微信工作群内检讨致歉。8月26日,刘某因工作原因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个人言论,称周末自己不会接听任何工作相关电话,告知公司客户不要打电话打扰自己。8月30日,该公司认为刘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口碑,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遂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本案中,公司主张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公司规章制度汇编于2022年8月2日才公布,刘某首次因工作与领导发生争执是在2022年6月29日,是在该规章制度发布之前。其次,从刘某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看,发布时间并非工作日,发布内容也无法看出对公司客户造成了损害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再次,公司并未举示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该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指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认为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亦未能进行合理界定,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三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即使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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