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北京市 • 正文

许志平与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16217号

原告许志平,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珊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礼琴(原告之妻),1969年8月12日出生,北京香薰女人商贸有限公司主管,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商崇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玲,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原告许志平与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神舟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珊丹、廖礼琴、被告东方神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志平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入职时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原告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在2015年4月16日,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4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原告在清擦户外玻璃时,从21层摔到20层,致左脚脚跟粉碎性骨折。2015年12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大人社工伤认(2240T03046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12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5年)劳鉴第01118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达到职业病致伤残等级标准玖级。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等事项发生争议,原告提起仲裁。2016年5月30日,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169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原告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诉求。原告对裁决书中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医药费的认定和裁决结果不持异议,但对裁决书中未支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的仲裁请求存有异议,因此向法院提出诉求。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病假工资。2016年4月14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天,原告给被告公司马经理致电,询问合同到期解除的事宜。被告公司马经理告知原告应提交辞职信。同月25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快递辞职信。同月27日,原告致电被告公司马经理询问快递的辞职信是否已经签收,马经理称查一下之后便没有任何回复。原告随后询问快递公司得知,被告当日两次拒收辞职信快件。原告认为,在原告表明按被告规定提交辞职信的过程中,被告知悉原告辞职的真实意思,但被告既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又不为原告安排工作,还拒绝签收辞职信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被告无意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在客观上已于2016年4月25日解除。故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 77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 778元;支付护理费10 500元;支付按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计算的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的生活津贴17 2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方神舟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签订合同、从事工作、工作受伤及工伤认定的情况均属实。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我公司认为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为原告安排工作。我公司确实未给原告缴纳保险,是原告不愿意由我公司为其缴纳。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846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许志平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25日与东方神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生效。2015年4月16日,许志平(乙方)与东方神舟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本合同生效日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终止(其中包含试用期3天);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保洁岗位,工作地点为北京市等内容。2015年5月4日,许志平在东方神舟公司承包的英蓝国际大厦21层,擦采光房玻璃时,从采光房上摔下,导致受伤。2015年6月5日、同年7月24日,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西城区丰盛医院出具的两份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许志平左跟骨骨折,建议休息叁个月,需陪护1人,加强营养摄入;许志平因左跟骨骨折于2015年5月4日至同年6月5日在我院住院行手术治疗,预估1年半后取出植入物,费用预计为8000元。许志平表示出院后由其妻子廖礼琴进行护理,没有雇佣护理人员,为照顾许志平,廖礼琴不再上班,因而没有关于廖礼琴误工的证据提交。东方神舟公司对许志平出院后的护理情况表示不清楚。2015年12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大人社工伤认(2240T03046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志平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北京市大兴区(2015年)劳鉴第01118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根据医疗专家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提出的鉴定意见,许志平同志的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

另查,许志平正常工作至2015年5月4日受伤当日,之后因伤一直未到岗上班。东方神舟公司将许志平工资支付至2015年4月,之后未再支付。许志平与东方神舟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东方神舟公司未给许志平缴纳社会保险。

再查,许志平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方神舟公司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工伤医药费194.57元;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住院期间伙食费3200元;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2 044元;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间护理费16 157.5元;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交通费188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 033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 77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 778元。该案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169号裁决书,裁决:一、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志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二、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志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三、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志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 900.2元;四、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许志平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报销规定,为许志平报销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五、驳回许志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中,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许志平要求支付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为:许志平未达到护理等级,故护理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许志平主张的交通费,并非因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故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故许志平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许志平对上述裁决书已经裁决的结果不持异议,但对未支持部分请求中的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持有异议,就该三项诉讼请求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另因上述仲裁裁决中,确定许志平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且据此支持了许志平仲裁请求中在上述期间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而超出上述期间的部分,许志平在本案中主张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按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计算的生活津贴17 280元;东方神舟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表示基本同意,但强调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可继续为许志平安排工作,故不同意许志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对于仲裁裁决第四项,即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许志平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报销规定,为许志平报销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的裁决内容,许志平表示2015年5月4日至同年11月2日期间未报销的工伤医疗费数额为194.57元,数额不大,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由东方神舟公司报销2015年5月4日至同年11月2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的请求;对于仲裁裁决前三项内容,依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又查,许志平与东方神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15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许志平亦未到东方神舟公司上班。许志平称,在上述仲裁案件后,才知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需要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才能支付,故在2016年4月15日与东方神舟公司的本案代理人马金玲通电话,提出辞职申请,但东方神舟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规定,需要许志平写书面辞职申请,许志平遂于2016年4月25日将书面辞职申请邮寄给东方神舟公司,但邮件多次投递被拒收。东方神舟公司认可上述许志平的陈述,并表示许志平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到2016年4月许志平并未提出,故东方神舟公司认为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想给许志平调到公司工程部工作,许志平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许志平提出辞职,应写书面辞职申请,上公司办公会决定。本案审理中,本院询问许志平是否同意继续在东方神舟公司工作,许志平明确表示不同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846号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169号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电话录音文字稿及光盘、短信记录、快递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169号裁决书裁决:一、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志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 600元;二、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志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三、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志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 900.2元;四、东方神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许志平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报销规定,为许志平报销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五、驳回许志平的其他仲裁请求。许志平对上述裁决结果前四项予以确认,东方神舟公司亦基本认可该仲裁裁决,故本院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的前四项予以确认。但许志平在案件审理中表示对于仲裁裁决第四项,因尚未报销的工伤医疗费数额不大,故不再坚持主张由东方神舟公司报销2015年5月4日至同年11月2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将上述裁决中的前三项仲裁结果,直接列入本案判决主文。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许志平在东方神舟公司工作期间,东方神舟公司未给许志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许志平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故东方神舟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许志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关于许志平要求东方神舟公司支付护理费10 500元的诉讼请求。在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169号裁决书中,确认许志平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在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西城区丰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许志平左跟骨骨折,建议休息叁个月,需陪护1人,加强营养摄入。可见,许志平在停工留薪期内确有必要进行护理,并且在许志平休息期间,由其妻子廖礼琴进行护理的行为,符合生活常理。许志平虽没有关于廖礼琴误工的证据,但鉴于许志平的受伤的情况,对许志平进行日常护理势必会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东方神舟公司对许志平护理情况不清楚的陈述,并不构成对护理费问题进行反驳的正常理由。本院认为东方神舟公司仍应支付许志平必要的护理费,但数额由本院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许志平与东方神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应该于2016年4月15日到期,但许志平于当日与东方神舟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并提出辞职申请;东方神舟公司称需要许志平写书面辞职申请,故可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许志平于2016年4月25日将书面辞职申请邮寄给东方神舟公司,但邮件多次投递被拒收。东方神舟公司在明知双方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拒收许志平的邮件,属于自身工作存在过失。故本院采信许志平所述,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25日解除。鉴于东方神舟公司未给许志平缴纳社会保险,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全部由东方神舟公司向许志平支付。关于支付标准,参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许志平与东方神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本院结合上述规定以及2015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数额,与许志平在本案中要求东方神舟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相比较,许志平所主张的数额未高于经本院核算的数额,故本院对许志平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许志平在仲裁阶段要求东方神舟公司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2 044元,但仲裁裁决确定许志平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并据此支持了部分该项仲裁请求。现许志平起诉要求东方神舟公司支付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4月25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计算的生活津贴,与原仲裁请求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同属工资性质,均基于同一工伤事实及法律关系,两项请求具有前后连贯性和法律上的不可分性。故本院对许志平要求东方神舟公司支付生活津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本院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二万一千六百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九百六十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万四千九百元二角;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护理费九千元整;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期间的生活津贴七千五百九十二元;

八、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再为原告许志平报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

九、驳回原告许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东方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李 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迥然


======================================
声明:工伤赔偿标准网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
自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本站裁判文
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
文书。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
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kk66yzz@163.com
我们将在十五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