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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判赔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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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伍大叔系杭州某公司员工,担任仓储管理员。工作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在伍大叔就职期间,多次将公司原料纸带回家中。被公司管理部经理发现后,双方就于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并由伍大叔填写了《离职申请单》,但并未在落款处签字,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向伍大叔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员工于2018年1月1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8年3月15日,伍大叔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

        2018年5月13日,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伍大叔支付经济赔偿金33998.4元。

       

        用人单位随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劳动用工风险,那么企业究竟该如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呢?

员工离职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解除,员工离职

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证明应当载明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

用人单位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与劳动者解除的实际原因向劳动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做好辞退的原因的证据保留工作。

a、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e、劳动者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止履行)。

(2)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操作指引:若用人单位以以下原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要求与劳动者签订补偿协议或做好情况记录,保留相关证据,以以下情况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以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限制性规定:a、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b、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三期”的;e、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情形: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对于如何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体现,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

第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操作指引: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应当填写《离职申请单》并要求在落款处签字,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

二、劳动合同终止,员工离职

1、法定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操作指引:若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并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b、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c、用人单位丧失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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