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常常会遇到被要求在家里或单位待命,有人把这个时间叫做"待班"。那么,如果在待班时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呢?这个问题困扰了市民小孙两年时间,他是一名保险勘察员,两年前在待班时摔伤了,他就"算不算工伤"和单位打起了官司。近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孙有望得到16万余元的赔偿。
事故保险勘察员"待班"时摔伤
2010年4月,小孙到大连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公估公司)工作,担任查勘员。
同年12月12日,上班的小孙开着单位配备的查勘车,奔波在事故现场。这天下午,大连突降雨夹雪,公估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全部查勘员必须昼夜待命。当天22时,小孙接到电话,和另一同事一起到沙河口区交警大队附近出现场。之后,二人又到振兴路出现场。 13日凌晨2时许,小孙才驾驶查勘车回家继续待命。
次日6时30分许,小孙发现,停在自家楼下的查勘车上全是冰雪。为使查勘车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小孙下楼去除车玻璃上的冰雪。就在这时,由于地面很滑,小孙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经诊断,小孙左肱骨远端骨折、左髋臼骨折,伤势严重。 8天后,小孙转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前后一共住院19天。
裁决用人单位赔偿16万多元
和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去年9月,小孙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
律师来到公估公司。公司经理认为,小孙下班后把车开回家,第二天早晨摔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的伤,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况且在小孙受伤后,公司已经负担了70%的医疗费。张荣君律师认为,小孙当时随时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清除车上冰雪,应视为上班的预备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最终没有结果。
事后,张荣君律师发现,公估公司竟没有与小孙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申报工伤,小孙将公估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去年11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孙和公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2月3日,小孙被人社局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 5月28日,小孙被评定为7级伤残。 8月29日,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估公司应支付小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律师说法 "待班"受伤可被认定为工伤
张荣君律师说,绝大多数工伤案件,都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且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而在本案中,小孙受伤时间是在上班之前,严格地说,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地点也不在 "工作场所"。张荣君说,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小孙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应该作适当延伸,小孙受伤时在"待班"时间内,他受伤前是在为工作做准备,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张荣君说,"待班"时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在待班时发生意外,只要证据充分,也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