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是否都属于工伤?因违规操作所致,工伤认定会面临什么问题?
案情介绍
杨先生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任水泥罐车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也未给杨先生上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2009年12月11日,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
杨先生受伤后,先后在几间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897元,其中4911元为某某公司支付,杨先生自己支付了985元。此外杨先生受伤前,共向某某公司借款2200元。杨先生受伤后被确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此后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审理后,认定杨先生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某公司支付杨先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万余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0元。仲裁裁决后,某某公司认为裁决不公,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某某公司指出,杨先生到公司上班后,经常违规操作,其工伤就是因停车后不拉手刹,罐车溜车所致。事发后,公司积极安排杨先生治伤并支付费用,并承诺养伤期间发生活补贴及补偿费,伤愈后继续上班待遇不变。但杨先生不同意回公司,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认可与杨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杨先生入职后,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就发生了事故。后来公司要给杨先生缴纳社保,但其不予配合,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某某公司与杨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社会保险金448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68元、事发后及停职留薪期间工资6000元、医疗费9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0元。
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认为其负担的工伤赔偿数额过高,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某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评析
在本案审理之中,某某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杨先生工伤是因其违规操作所致;二、事发后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即便情况确实如此,也不会改变此案的判决结果。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不会改变其工伤认定。
其次,某某公司称事发后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