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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伤范围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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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2、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什么是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向何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9、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0、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3)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1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2、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工程(业务)或经营权,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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