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事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90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现将办理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能力,在工伤救治、康复有专业技术优势,并在本市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两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康复医学诊疗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三)康复须达到国家级、省级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诊疗环境优良、整洁。
(四)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是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的综合医疗机构、三级(含三级)以上符合工伤职工特点的相关医院。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六)经过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要符合好转、治愈等效果明显的康复医疗评定标准。
(七)愿意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工伤康复服务,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政策。
(八)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三)提供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收费许可证及核定的床位收费标准;
4、科室设置材料及已开展的诊疗项目清单;
5、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相关材料;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上年度医疗收支情况、财务报表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门诊人次均费用、实际开放床位数、住院人次、平均住院费用等);
8、其他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具备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四)符合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核发《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可视情况变更或续签协议。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结论。
五、办公地点
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5楼505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医疗保险科。
六、咨询电话
办公电话:2419055
附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2014年3月20日
附件: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一、 康复医院准入标准
执行标准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7号)规定准入评审。
二、康复科室准入标准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二级甲等资质以上的医疗机构,方可申请按如下标准进行准入评审:
(一)科室设置与规模标准
1、设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70张以上,病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上。
2、康复治疗业务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兼设有语言治疗室、康复支具室,中医康复治疗室和心理治疗室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设。
3、康复科建筑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
(2)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3)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4)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5)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患者心理。
(二)人员配备标准
从事职业康复治疗的医务人员超过20人,其中,至少10名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师,康复工程技师1名。
(三)设备与器材标准
1、运动治疗设备:配备有系列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势矫正镜,常用规格的训练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功能牵引网架,关节被动训练设备器材,训练用扶梯,等速训练设备,步态分析仪,电动起立床,智能主被动训练机,吞咽治疗机等。
2、理疗设备:低频脉冲电疗机,中频治疗仪,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紫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超声波治疗机,蜡疗设备,制冰设备,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冲击波设备等。
3、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上肢悬吊带,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编织用具等。
4、言语诊疗设备: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5、心理诊疗设备:心理治疗常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及用具等。
6、康复评定设备: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步态评定设备,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7、康复工程:常用的低温材料矫形器制作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要求提供规范的康复诊疗项目
1、功能评定:能开展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认知功能评定、心理测评、偏瘫综合功能测评、截瘫综合功能测评、语言功能评定、作业能力测评、功能独立性评定、心肺功能测评等。
2、 运动治疗:能合理利用相应技术和设施、器具,开展主被动运动疗法、矫正体操、手法促通治疗、牵伸及牵引治疗、平衡及步态训练等。
3、 理疗:能合理利用理疗设备开展常见声、光、电、磁等物理因子治疗,冷热疗法(包括蜡疗)。
4、 作业治疗:能开展感知觉训练、手与上肢功能训练、手与上肢畸形矫正、辅助器具使用指导、工艺疗法、日常生活活动训练、职业技巧训练、轮椅使用训练、上肢小型支具制作装配等。
5、 语言治疗:开展常见言语交流障碍评定与治疗。
6、 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疏导、行为治疗,认知治疗等。
7、 康复支具室:能进行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临床常用低温矫形器制作装配等。
(五)应有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
1、医院领导要有人分管工伤康复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工伤康复服务的检查和监督,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政策培训。
2、 应制定有关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制度,主要包括工伤职工住院、用药管理制度、特殊治疗、转诊和转院审批制度、举报和投诉制度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住院标准,避免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收入院,或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
3、 建立工伤康复住院收费明细记录,实行一目清单制,并建立报表制度;使用规定格式的工伤医疗专用处方签,门诊处方保存1年。
4、 建立完善的康复医疗业务规范,包括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康复医疗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常见神经、骨科、烧伤康复诊疗常规。
5、 建立工伤康复医疗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库,保存完整。
6、 定期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院工伤康复业务动态数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