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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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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行政、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支付


(一)用人单位暂按一类风险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时足额向市医疗保险局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原有经费渠道解决。


(三)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四)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费用,按原渠道支付;之后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期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按原渠道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及鉴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其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四、其它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


(二)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四)“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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