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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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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责 任 人:科长   承办人

二、鉴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4]99号)规定: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鉴定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受理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黑龙江省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2006)进行鉴定工作。

四、所需材料

申请市级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1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 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受理劳鉴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地点,由承办人组织并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对用工单位与申请人有争议的鉴定申请,要通知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双方到场。在规定时间拒绝到场鉴定的,视为放弃再次鉴定权利;

(二)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和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科系随机抽取3-5名鉴定医学专家,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评审制度(试行)》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鉴定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由承办人出具书面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承办人按批次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相关信息录入电子信息库,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立卷归档。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ms12333.gov.cn/)长期公布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八、办理时限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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