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人社发[2015]7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 、 调整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 调整标准
(一)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6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8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1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887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以上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