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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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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人社联发〔201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鹤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岗市城乡建设局

                         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鹤岗市总工会

                                              2015年6月9日


鹤岗市建筑行业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施工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本企业招用职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职工(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二、缴费方式和费率确定

    (一)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总承包企业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以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2%的缴费比例,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实际作业人数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数,每10000平方米不得少于70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伤待遇支付情况浮动费率。对农民工比较集中,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设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保证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

    (一)工伤认定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部门申报,并填报事故报告书。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3.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根据本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后,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三)待遇支付

    职工及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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