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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委托县区办理工伤认定具体事务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便工伤认定申请人就近就地申请,减轻用人单位和伤病职工负担,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11月28日,印发《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具体事务的通知》(鹤人社〔2013〕147号)。
一、委托范围
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覆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县区之间因工伤认定受理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县区管辖。
二、委托事项
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补正和受理,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和终止,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勘验、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各种文书的打印送达,工伤认定档案整理移送,工伤认定统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承办;2014年1月1日(含2014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按照本通知行使委托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