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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函[2010]10号
【成文时间】:2010-01-09
【主题词】: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伤认定电子网络化管理,现就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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