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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分类 | 单位 |
业务类型 | 工伤保险 |
事项名称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 |
设定依据 |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
申请条件 |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因公死亡后需要供养的遗属。 |
所需资料 | 1、《无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表》; 2、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与因工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无生活来源证明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证明; 4、生存证明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证明; 5、孤寡老人、孤儿、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6、养子女为司法部门认可的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8、本地供养亲属需提供市民卡复印件,异地供养亲属需提供邮政个人存折复印件。 |
办事程序 | 1、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携材料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手续; 2、审核后,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和金额; 3、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开始发放至供属银行账上。 |
受理部门 | 社保各办事处。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社保各办事处。 |
联系电话 | 0510-81880505 |
温馨提示 | 所需资料请按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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