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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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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57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现制定《青海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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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和工作的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费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严格执行《目录》规定,按照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配置项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和优质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种类、标准等进行登记和资金核准,符合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超出《目录》范围和标准的,其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时结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各地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五、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30

 

青海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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