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劳社发〔2008〕44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等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风险备用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
(一)2000年10月1日以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2000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人员。
(二)2007年1月1日以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二)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标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根据“老工伤人员”人数,按2007年度本市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人均生活护理费和在职工亡职工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应标准计算10年,其中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二)“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
1、职业病人员医疗费=“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6000元/年)×缴纳年限
2、医疗依赖人员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员发生率(3%)×人均医疗依赖费用(18000元/年)×缴纳年限
3、其他工伤人员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人均旧伤复发医疗费(80元/年)×缴纳年限
4、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6216元/年)×缴纳年限
5、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人数×人均供养费(6024元/年)×缴纳年限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8月30日前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认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者相关证明资料;
(2)原工伤部位伤残鉴定结论;
(3)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工伤资料。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老工伤人员”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工伤人员”的人数,计算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缴费额。
(三)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缴纳“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根据缴纳能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恢复缴费能力后,应一次性缴清“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
(四)用人单位自风险备用金缴纳当月起,其“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缴纳风险备用金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签订分期缴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履行分期缴纳协议的,自违约之月起,“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相关材料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风险备用金实行单独核算,“老工伤人员”相关费用纳入后,不列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三)“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后的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抽调骨干力量,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五)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摸底、深入了解历史和职工情况,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二OO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