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字〔2010〕107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掌握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状况,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伤保障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392号)。根据省里的安排,现就组织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情况专题调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
(一)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职业伤害比较突出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调研内容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公)伤亡人数、工(公)伤类型、伤残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目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部门,以及近年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情况;
(三)目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享受工伤待遇的人数、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工伤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方式、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用列支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待遇构成以及统筹管理的层次情况(市级、县级)等;
(五)目前各区县、高新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完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调研形式
(一)填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分类调查表(附后)。各区县、高新区所属单位由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填报。公安、检查、法院、司法系统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统一组织市及区县系统填报。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召开专题座谈会。调研期间,我局将分别组织召开市直机关和部分区县、高新区人社部门、科教文卫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的基本情况。
(三)开展实地调研。我局将组成调研组,赴有关区县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工作。
四、日程安排
(一)2010年8月-9月,各区县、高新区按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二)2010年9月,调研组赴部分区县、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分别召开相关专题座谈会;
(三)2010年9月15日前,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将调查表(纸质和Excel电子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四)2010年9月20日前,各区县、高新区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连同调查表(纸质和Excel电子版)及典型案例(1-2个)报送市局医疗保险科;
(五)2010年9月30日前,我局完成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工作,及时成立相应调研协调机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为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开展调研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组织开展调研工作。除了本《通知》明确的调研内容外,可结合实际,对比较突出的问题补充必要的调研内容。我局召开的有关专题座谈会以及调研组赴有关区县、高新区和有关部门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认真做好调研情况数据汇总和调研报告的报送工作。在调研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数据汇总工作,并按本《通知》确定的调研内容和附表项目,认真做好专题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
(四)做好典型案例收集工作。在开展调研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典型案例特别是工伤待遇方面典型个案的收集工作。
联系人:丁迎松
电话:0533-2832791 、2868756(传真)
Email:ybk2832791@163.com
附表:1、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2、未参加工伤保险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3、参加工伤保险科教文卫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调查(汇总)表
4、参加工伤保险科教文卫事业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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