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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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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及相关规定,现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如下调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晚育”的人员,在该条款修订之前,继续执行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201711日以后生育的职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73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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