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发〔2017〕39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遂宁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市社保局,市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社险办〔2012〕1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浮动办法
(一)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率)以及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亡、1-4级工伤发生情况,核定当年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
(二)以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的用人单位,当年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率按上一年该单位以项目参保的支缴率及工伤发生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
(三)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用人单位浮动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
(四)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当年不浮动。
(五)被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的用人单位,在达标有效期内经核定应上浮费率的,其费率不上浮,按基准费率缴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
(六)除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的用人单位以外,连续两年工伤保险费率都在基准费率150%以上的用人单位,第三年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不下浮。
二、费率浮动标准
(一)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
(1)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
(2)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3)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
(1)支缴率为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0<支缴率≤6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6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
(4)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支缴率>150%,费率上浮及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考核期上一年因工伤(含患职业病)重伤(1-4级)一人的,当年浮动后的费率不得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因工伤(含患职业病的)死亡一人及以上或重伤(1-4级)两人及以上的,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单位,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200%;上一年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单位,当年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同时受上述两种处理的单位,当年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200%。
三、不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二)用人单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三)用人单位职工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受到伤害,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四)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经康复确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出;
(五)用人单位因依法改制、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
(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定期待遇支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其他事项
(一)人社、安监部门建立信息交接机制。对每年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的用人单位、列入安全“黑名单”或者受到生产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以及各用人单位工伤发生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原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